公司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成立公司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研究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公司设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研究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出处理结论。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常任委员由研究生学院院长、书记和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院长(或负责人)担任。
作为常任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研究生代表担任。两名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举。两名研究生临时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学院院长兼任。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研究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研究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学校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八条 研究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申诉书。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研究生的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研究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和有关材料,并要求申诉人在2天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前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
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申诉处理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派一名律师列席会议,提供咨询和提出意见。
申诉人所在学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
列席人员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申诉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会议。
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以依据申诉处理会议的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申诉处理会议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处理会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会议时间。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按放弃申诉权利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也可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一名常任委员担任。申诉处理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写明申请诉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书面处理意见由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原处理决定即复查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提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复查结论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公司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