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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研究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日期: 2021-06-0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公司解除研究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按照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研究生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一)解除时间:

受处分期满,思想和行为考察合格者方可给予解除;毕业年级研究生,表现突出者,可提前给予解除。

(二)解除条件:

1、认错态度好,反省深刻,能及时主动向导师汇报思想及学习情况,按期递交思想汇报,有明显改变错误的行为。

2、考察期间遵纪守法,刻苦学习,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文明自律,勤奋上进。

(三)下列情形不予解除处分

1、凡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含处分已经被解除后再次受到处分的)不得申请解除;

2、考察不合格者。

(四)提前申请解除处分条件

在满足思想进步、积极要求上进的基础条件上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在达到正常解除处分时间2/3时,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1、在三类期刊上发表论著2篇或者SCI 1篇;

2、获得各种省级以上奖励。

二、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 考察期满后,符合解除条件者,由研究生本人向做出处分单位提出解除申请。

(二) 做出处分单位根据民主评议及考察情况,做出是否解除处分决定并备案。

(三) 拟解除处分者,必须经过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者,方可正式解除。

三、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期间不得参与任何评奖评优活动;

四、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五、对违纪研究生解除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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